湖南省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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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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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0-23


湖南省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质量协会,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NANQUALITYASSOCIATION,缩写HNQA。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性质:在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省致力于质量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科技社团非盈利性组织,是党和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提升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本会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中国质量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社会,为组织、个人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同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院内,邮编:4101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进并指导全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质量管理小组提高企业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它组织提供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激励和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为各类机构开展省长质量奖提供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

    (七)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推进各市州、各行业质量创新活动开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文集、刊物、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湖南湖南省质量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单位,国家机关除外,拥护湖南省质量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注册后,可成为湖南省质量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拥护湖南省质量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湖南省质量协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2、愿为湖南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获取资料和参加全国、

全省质量会议、活动及出国考察等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五)决定协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或撤销本会所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相应的规定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重大表彰和奖励活动;

    (七)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选举、罢免、职权

(一)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二)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副会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坚持本会章程,带领协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正、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 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发布有关重要文件;

    (五)依法承担本会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参与对本会的领导,可以受会长授权主管协会某些工作或受会长委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人选,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负责人选,报会长和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四)负责本会人、财、物的日常管理。

秘书长可以委托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处理其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起草,须经理事会审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6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湖南省质量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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