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别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单位的权利:
(1)悬挂湖南省质量协会会员牌匾和证书;
(2)免费获赠我会邮寄文件、行业相关标准情报与质量资讯, 以便会员单位最快获得质量资讯;
(3)不定期在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推广;
(4)优先参加省质协组织的各类质量活动,如:用户满意工 程、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评价、QC 活动、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现场管理、卓越绩效、品牌故事大赛、优质服务大赛等活动;
(5)为服务会员,协会每年举办1~2 期“质量大讲堂”形式的专题免费质量培训,届时将聘请国内知名质量专家来湘授课, 会员单位可派 2 人次参加;
(6)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活动;
(7)邀请参加我会主办的会员代表大会;
(8)对各类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 进行协助;
(9)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各类质量维权,维护团体会员的利益。
(二)理事单位权利:
(1)享受会员单位的所有服务;
(2)悬挂湖南省质量协会理事单位牌匾和证书;
(3)参加我会主办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4)赠送个人会员名额 1 名,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5)可以推荐1 名主要领导担任协会理事一职,并颁发证书;
(6)可以推荐 1 名单位的专业技术领军人物加入协会的专家委员会;
(7)为服务会员,协会每年举办1~2 期“质量大讲堂”形式的专题免费质量培训,届时将聘请国内知名质量专家来湘授课, 理事单位可派 4 人次参加;
(8)在我会主办的网站上优先发布企业质量管理动态信息;
(9)邀请参加协会每年度的理事会。
(三)副会长单位权利:
(1)享受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的所有服务;
(2)悬挂湖南省质量协会副会长单位牌匾和证书;
(3)推荐1 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并颁发证书;
(4)赠送 2~3 名个人会员,并颁发证书;
(5)可以推荐 2 名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领军人物加入协会的专家委员会;
(6)优先听取学术报告、学习考察、参加全省质量管理会议 等活动;
(7)受邀参加协会的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
(四)各级别会员单位义务
(1)积极参加协会组织或专为会员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向协会反映企业需求和情况,提出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协会沟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可通过各种形式);
(3)受协会委托组织撰写学术论文和经验总结等资料,分享 宝贵的质量管理经验;
(4)每年按期缴纳会费;凡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或无故不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作为自行退会,取消单位会员资格,收 回牌匾和证书。
(5)会员单位应遵纪守法,凡违反质量法规的有关规定,受 到质量主管部门的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会员单位,一经发现即取消会员资格。
湖南省质量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湖南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广大会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和《湖南省质量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按照本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当主动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合理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按照章程所开展的质量或品牌研究、推进、交流和宣传等公益活动;
(二)经批准的有关质量品牌奖励工作的组织和表彰;
(三)为会员提供质量信息、资料等服务;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相关工作;
(五)会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等方面。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为普通、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共四级,除特别邀请的会员外,均应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
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6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员:20000元/年
会长单位会员:3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400元/年。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汇款等适当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本会;新会员单位应于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本会开具由湖南省财政厅制发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缴纳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缓缴或减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行退会。
第八条 会费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民政部厅的年度检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新入会的会员
刻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费缴纳标准;原有会员自下年度起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费缴纳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